日本三丰三坐标测量仪

精测仪器20年一站式测量仪器供应商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

13889943666 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微信在线客服万濠影像仪

日本三丰三坐标

产品中心 应用案例 精测仪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全国服务热线

13889943666

2020年司法考试辅导资料下载中心-司法考试卷二辅导资料国家材料内容-首页_中大网校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ios    发布时间:2024-03-03 01:20:32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地整理了《刑法》考点供各位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地整理了《刑法》考点供各位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核检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80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别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机关规定》第25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06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

  2、法庭调查: a.宣读起诉书(数名被告人,需同时到场); b.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c.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d.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不能旁听;单独进行;禁止性规定—无关、诱导、威胁、损害尊严); e.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f.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认为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延期审理; g.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宣布休庭;没有搜查手段;必要时,可以通知检、辩护人到场);h.补充侦查 (检察院应当建议的情形)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0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高法解释》第241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高法解释》【第33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456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允许超出2次,每次不允许超出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15 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51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允许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能延续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安博体育电竞ios公众号
安博体育电竞ios公众号

电话咨询

产品中心

关于我们

网站首页